较新的产假和陪产假。关于2020婚假相关内容你知道多少?晚婚晚育陪产假多少天?

一、较新的产假和陪产假 晚婚晚育陪产假多少天
1、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2、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6、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7、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晚婚晚育陪产假多少天
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即四川省基础产假为158天。

三、个别省份关于婚假规定
1、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2、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较好胎。
3、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较好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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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新的产假和陪产假 晚婚晚育陪产假多少天
较新的产假和陪产假。关于2020婚假相关内容你知道多少?晚婚晚育陪产假多少天?
一、较新的产假和陪产假 晚婚晚育陪产假多少天
1、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2、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6、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7、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晚婚晚育陪产假多少天
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即四川省基础产假为158天。
三、个别省份关于婚假规定
1、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2、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较好胎。
3、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较好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